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
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
(2021—2023年)
(摘要)
根据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“海上福建”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(2021—2023年)的通知》(闽政〔2021〕7号)要求,为推进我省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转型升级,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,现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一、总体思路
(一)指导思想
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,立足新发展阶段,贯彻新发展理念,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,紧密围绕“海洋强省”和“制造强省”战略目标。
(二)主要目标
持续培育闽江口、三都澳、罗源湾、湄洲湾、厦漳湾等产业基地,发展壮大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集群,力争2023年实现产值800亿元。发展深海采矿船、汽车滚装船、邮轮游艇、电动船舶、新型高性能远洋渔船等高技术船舶产品,至2023年实现产值300亿元;发展用于海底采矿、水下打捞、海上救援、海道测量、港口航道施工、深水勘察、海工辅助、海底电缆施工等海洋重大装备,至2023年实现产值100亿元;培育海上风电装备龙头企业,重点发展大容量风机、钢结构、施工运维船舶等海上风电装备产品,至2023年实现产值400亿元。建设国内领先的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,打造10个以上电动船舶示范项目,更新改造远洋渔船80艘以上,建造深海养殖装备50台以上。培育若干个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船舶与海工装备、风电装备龙头企业,以优势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发展,提升竞争力,形成国内领先的产业创新体系和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。
二、重点任务
(一)推进修造船业可持续发展:1.完善构建省内产业布局;2.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;3.争取央地资源支持产业发展;4.发展壮大修船产业。
(二)推动电动船舶创新发展:1.建设研发制造基地;2.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;3.推进示范项目建设。
(三)壮大海工装备产业:1.传统海工装备;2.海上风电装备;3.深海养殖装备。
三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统筹协调。
(二)加大政策支持。
1.争取国家政策支持,将我省列入全国内湖、沿江、沿海船舶绿色智能创新发展示范区;支持在福建省建设国家级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,并予以专项政策支持。
2.支持符合要求的高技术船舶和深海养殖装备申报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国家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,按相应政策对装备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给予补助。
3.支持开展电动船舶示范应用,对制造电动船舶的企业,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,示范首制船舶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%给予奖励,后续船舶按20%给予奖励,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,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,所需资金从“电动福建”建设专项中统筹安排,实施细则另行制定;对开展电池租赁业务、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按《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“电动福建”建设三年行动计划(2020-2022年)》(闽工信法规〔2020〕99号)相应政策给予支持;支持采取企业用户和承建方共同研发等模式,解决示范船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船建设;鼓励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申报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,解决研发过程中“卡脖子”关键技术。
4.支持省投资集团牵头组建全省深海养殖装备租赁公司,通过财政补贴、金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“组合拳”的支持,不断降低成本为养殖企业提供先进适用、租金优惠的深海养殖装备租赁服务。创新深海装备养殖的金融和保险服务,探索开展深海养殖装备抵押贷款业务;探索将深海装备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,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深海养殖装备保险业务试点。
(三)实施目标考核。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,科学制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工作任务清单和考核指标,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。